《汉中市张骞墓保护条例》
(2019年6月27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)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张骞墓的保护与管理,传承弘扬历史文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张骞墓保护工作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张骞墓的保护管理、考古发掘、科学研究、展示利用、参观游览和生产建设等活动。
第三条 张骞墓的保护与管理应当贯彻保护为主、抢救第一、合理利用、加强管理的方针,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。
第四条 张骞墓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。张骞墓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、占有,不得转让、抵押,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。